湖南楚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罗甸县恒康建筑材料租赁站、湖南楚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民初2214号
原告:罗甸县恒康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大关路盛世龙泉一期商业B号楼一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28MA6HWKFU3A。
经营者:付某某,男,1961年9月16日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大悟县,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妍,系贵州行致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系贵州行致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43号(顺天国际1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2Q1J7U。
法定代表人:周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罗甸县恒康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罗甸县恒康建筑材料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甸县恒康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家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