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楚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楚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执1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5-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0794399K。
法定代表人:陈永坦,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娜,贵州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楚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43号(顺天国际1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2Q1J7U。
法定代表人:周志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申请人:谢顺国,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申请人:刘兴元,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楚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顺国、刘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阳仲裁委员会(2021)贵仲调字第1167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慧
审 判 员  郭家法
审 判 员  何志良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翅
书 记 员  罗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