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楚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2执异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5-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0794399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43号顺天国际1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2Q1J7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第三人:**,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第三人:***,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第三人:***,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第三人:***,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第三人:**,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64年5月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沅陵县,系**父亲。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发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