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楚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执恢29号 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的(2023)湘12执恢29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贵阳仲裁委员会(2021)贵仲调字第1167号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2128401.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函费3968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仲裁费用28814元、资金占用费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湖南省怀化市××路××栋××号(合同编号为:HH201612060096)房产,申请执行人以该房产二拍流拍价2354800元以物抵债、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共计62178.33元、租金30000元,总合计为2446978.33元;从上述款项中扣除了税费298863.37元、执行费23239.8元、辅助费2500元,剩余2122375.16元,该款项已支付和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本案在本次恢复执行前,申请执行人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剩余的债务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按约履行,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28万元、执行费4100元交到本院一案一账户,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已清偿,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贵阳仲裁委员会(2021)贵仲调字第1167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完毕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