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525执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某,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生,住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92441,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工业城尚荣科技工业园一号厂房1楼D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龙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龙某的申请,依据纳劳人仲案字[2021]第337号仲裁调解书,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龙某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利息253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00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本院以(2022)黔0525执4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在20453元内作限额冻结。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453元的限额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