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详诚瑞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002民初4050号之二
原告:郑州市详诚瑞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45号院5号楼东3单元5层33号。
法定代表人:刘风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工业城尚荣科技工业园一号厂房1楼D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市详诚瑞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郑州市详诚瑞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详诚瑞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详诚瑞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91.26元,由郑州市详诚瑞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伟
审判员***
审判员*金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