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医用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工业城**科技工业园一号厂房1楼D区。
法定代表人:张杰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45号院5号楼东三单元5层33号。
法定代表人:刘风圈,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40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蒋晓静
审 判 员  董盼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陶旻旼
书 记 员  谷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