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5路2号**科技工业园1号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梁桂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工业城**科技工业园一号厂房1楼D区。
法定代表人:张杰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森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号卖场二10层1025号。
法定代表人:顿守本。
原审被告: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629号泰信广场2楼210。
法定代表人:纪晓青。
上诉人深圳市**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森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2民初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不动产纠纷范围应仅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个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四级案由,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并列案由,本案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二、本案当事人已在诉讼前以书面方式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向合同签署地(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本案应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2民初95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房屋所在地位于许昌市魏都区,魏都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蒋晓静
审 判 员  董盼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亚
书 记 员  谷 雨
邮编:461000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