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财保24号 申请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城**5路2号**科技工业园1号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工业城**科技工业园一号厂房1楼D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23)豫1002执687号的执行案件的执行款17,339,150.19元。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23)豫1002执687号的执行案件的执行款17,339,150.19元,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医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