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森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954号之二 原告:河南森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号卖场二10层1025号。 法定代表人:顿守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城**5路2号**科技工业园1号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629号泰信广场2楼210(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工业城**科技工业园一号厂房1楼D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森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森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河南森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森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247.63元,减半收取计39623.82元,由原告河南森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