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金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