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鸿雁科贸有限公司

佳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市鸿雁科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执保10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佳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泰安市鸿雁科贸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812民初2175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鸿雁科贸有限公司在你处XXXXXX号账户上存款37323.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玉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孔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