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鸿雁科贸有限公司

泰安市鸿雁科贸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7073号
原告:泰安市鸿雁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工业园金鑫路。
法定代表人:吕冬梅,总经理。
被告:国网山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中心东楼11层1106室。
法定代表人:郭光华,总经理。
原告泰安市鸿雁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山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泰安市鸿雁科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市鸿雁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伟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心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