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3民初4246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天津冰峰消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宜美道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
负责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冰峰消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