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黟县碧阳镇人民政府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2民特1213号
申请人:浙江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60290H,住所地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凯旋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锦刚,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
申请人:安徽省黟县碧阳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0230031544359,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城中翼然路。
法定代表人:方曙光,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为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碧阳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为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碧阳镇人民政府社区办主任。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黟县碧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司法确认(2019)浙0802引调480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10月23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安徽省黟县碧阳镇人民政府尚欠浙江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165000元及投标保证金10000元,共计175000元,于2019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浙江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省黟县碧阳镇人民政府回购原合同提供的所有设备,设备评估价255200元【根据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碧阳镇深冲清洁化生茶厂生产线设备处置资产评估报告书(衢广泽评报字【2019】第227号)确定】,回购设备产生的税费由安徽省黟县碧阳镇人民政府缴纳。浙江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设备回购款255200元,并到安徽省黟县碧阳镇人民政府处运回上述评估报告中的所有设备。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浙江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黟县碧阳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23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陶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