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寨迎客松茶旅有限公司、金寨县油坊店乡面冲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2民初5046号之二
原告:浙*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60290H,住所地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凯旋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浙*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池锦刚,浙*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寨迎客松茶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0636359191,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油坊店乡面冲村*湾组。
法定代表人:*向军。
被告:金寨县油坊店乡面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油坊店乡面冲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寨迎客松茶旅有限公司、金寨县油坊店乡面冲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浙*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20元,减半收取6060元,由原告浙*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陶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