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等与浙江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02民初182号

原告:***,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男,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女,201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婷,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荣,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60290H,住所地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凯旋南路**。

法定代表人:程斌。

被告:孙水华,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54942790J,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白云中大道**慧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楚军锋。

原告***、**、**与被告浙江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孙水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章 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郑玉碟

书 记 员  杨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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