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02民初182号
原告:***,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男,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女,201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婷,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荣,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60290H,住所地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凯旋南路**。
法定代表人:程斌。
被告:孙水华,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54942790J,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白云中大道**慧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楚军锋。
原告***、**、**与被告浙江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孙水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章 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郑玉碟
书 记 员 杨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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