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夯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淄博夯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淄博居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2民初1139号
原告:淄博夯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50号院1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卢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霄,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居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常家镇人民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淄博夯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居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淄博夯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夯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夯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5元、保全费1178元,由原告淄博夯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