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2执保180号
申请人:淄博夯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534114362。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卢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霄,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554352630X。住所。住所地:高青县清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光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夯瞻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765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鲁0322民初1140号民事裁定,并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765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龙
书记员焦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