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三联家电有限公司

成武县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723民初465号
原告成武县三联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成武县城关农贸合作社一楼
被告林高峰。
被告***(又名缪磊)。
被告*新军。
被告XX。
原告成武县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高峰、***、***、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武县三联家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高峰、***、***、XX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武县三联家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武县三联家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高峰、***、***、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8元减半收取3410元,由原告成武县三联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