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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9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仁和民初字第992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江滨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易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