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兴鸿建工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迪晨建筑材料经营部与广西兴鸿建工有限公司、陆祥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3民初17001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迪晨建筑材料经营部诉被告广西兴鸿建工有限公司、陆祥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2020年10月26日,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迪晨建筑材料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迪晨建筑材料经营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迪晨建筑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胡 林
书记员 王雅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