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兴鸿建工有限公司

广西奥匹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广西兴鸿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1226民初775号之一
原告广西奥匹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兴鸿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广西奥匹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奥匹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奥匹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兴鸿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15元,减半收取1808元,由原告广西奥匹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2-
审判员言慧玲
法官助理***书记员韦利温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