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众祥新材料有限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1102执保35号
申请人:盘锦众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道陈玉工业园区K-15-1010-(34)
法定代表人:程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盘锦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工业园内2-47-24。
申请人盘锦众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盘锦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1月25日做出的(2022)辽1102民初19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已冻结被申请人盘锦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盘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宏伟支行(账号59×××34)712210.00元,实际冻结6051.4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