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民终69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336714082Q。
法定代表人:马俊坡,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上诉人**全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1民初7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1民初73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与**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