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南县坤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民终6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336714082Q。
法定代表人:马俊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阜南县坤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王店孜乡石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TBFCY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安徽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南县坤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5民初9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40元,减半收取12770元,由上诉人安徽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乐群
审判员袁理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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