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8710号

原告:***,男,194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剑,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德武,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336714082Q(1-1)。

法定代表人:马俊坡,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标,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阜南县府前路北苑小区北苑名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852180021D(1-1)。

负责人:张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宁,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启,安徽修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子全

审 判 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刘世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范昊

书记员毕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