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凌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执82号 申请执行人:***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凌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凌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2)锡仲裁字第05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3月10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江苏凌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苏02执82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2)锡仲裁字第0593号裁决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缪 星 审判员 周 科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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