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新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扬州新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1民初3592号
原告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7260180091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扬州新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5644014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新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牌照为鲁G***01的小型车辆一辆。
二、冻结被告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