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票市恒诚劳务服务队等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381执保93号 申请人:**,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义县。 被申请人:北票市恒诚劳务服务队,住所地北票市冠山管理区***社区。 经营者:***。 被申请人:辽宁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票市恒诚劳务服务队、辽宁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9000元,**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161402046020230000002)作为担保。 经审查,(2023)辽1381民初1424号民事裁定书,已移送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辽宁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账户0681********内存款以79000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此次冻结为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北票市支行账户2032********内存款以79000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此次冻结为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北票市恒成劳务服务队名下工行辽宁省朝阳北票支行账户0713********内存款以79000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一年;***名下工行辽宁省朝阳新华支行账户0713021封面、目录001010249076内存款以79000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此次冻结为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青年支行账户6217********_156_1内存款以79000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一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转盘街支行账户6230********内存款以79000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此次冻结为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6023××××4256内存款以79000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符合诉讼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票市恒诚劳务服务队、辽宁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许支付、转移,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