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航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龙城区分公司与辽宁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民初2808号之一 原告:朝阳市航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龙城区分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五段1155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坤,经理。 被告:辽宁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社区25栋0101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朝阳市航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龙城区分公司与被告辽宁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市航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龙城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朝阳市航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龙城区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