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民初3763号
原告:北票市东官营**五金建材商店,住所地北票市东官营乡东官营村。
经营者:赵**,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告:***,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告:辽宁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冠山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东官营**五金建材商店与被告***、辽宁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北票市东官营**五金建材商店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票市东官营**五金建材商店自愿撤回对被告***、辽宁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票市东官营**五金建材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北票市东官营**五金建材商店负担。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