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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航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龙城区分公司与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保184号 申请人:朝阳市航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龙城区分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五段1155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坤,经理。 被申请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社区25栋0101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朝阳市航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龙城区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的(2022)辽1381民初280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60万元。2022年9月16日,申请人朝阳市航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龙城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2022)辽1381民初280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以60万元为限的冻结解除。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