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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航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龙城区分公司、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保174号 申请人:朝阳市航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龙城区分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五段1155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坤,经理。 被申请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社区25栋0101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朝阳市航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龙城区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2022)辽1381民初280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以60万元为限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283.6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朝阳市航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龙城区分公司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财产,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