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民初2455号
原告朝阳市鋆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宝营子乡长宝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085344362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睿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双,辽宁睿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冠山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MA0U0U82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朝阳市鋆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朝阳市鋆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市鋆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5元(原告已缴纳,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阳市鋆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