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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2民初7463号 原告:湖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仙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湖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后被告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案涉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