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青阳县诚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2执恢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66946798-0。
法定代表人:*家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阳县诚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阳县,组织机构代码:0680617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6日出生,住池州市青阳县。
本院在执行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与青阳县诚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及限高名单并冻结被执行人部分存款,其他经申请执行人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青阳县诚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青阳县诚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