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河南恒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2执781号
申请人: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66946798-0。
被执行人:河南恒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MA40GNFR-0。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恒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生效的(2018)皖0222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0222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