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文风等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8执异9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新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9467980H。
法定代表人:吴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飞,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文风,男,蒙古族,1992年3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执行人:安徽新启缘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9号(闽泰医药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EPUD3D。
本院在执行文风与安徽新启缘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顾新昌
审判员  胡宗正
审判员  薛 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