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0222行初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原告:***,女,汉族,1963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原告:陈免免,女,汉族,1989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安某,女,汉族,2017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锋,宿州市蕲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繁昌区社会保险待遇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2227329926581。
法定代表人:滕长青,该中心主任。
负责人:滕长青。
委托代理人:马胜群,安徽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繁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22003026070B。
法定代表人:熊艳萍,该局局长。
负责人:王正荣,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强,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9467980H。
法定代表人:吴小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免免、安某与被告繁昌县社会保险待遇管理中心、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陈免免、安某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锋、被告繁昌县社会保险待遇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群、被告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人王正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第三人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火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免免、安某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陈免免、安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免免、安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免免、安某承担。
审 判 长 吴 军
审 判 员 朱品波
人民陪审员 马光辉
(代印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沙娟娟
书记员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