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728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64865055X。
法定代表人:孙建民。
住址:潢川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河南学江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670087416U。
法定代表人:周学江。
住址:潢川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刘连杰,男,汉族,1972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经济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学江置业有限公司、刘连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对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学江置业有限公司、刘连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学江置业有限公司、刘连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新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陆东起
书 记 员 刘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