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潢川交运站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4399号
原告: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64865055Y。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经济开发区车站北路与弋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孙建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系公司员工,男,1989年7月6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告:潢川交运站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982229472.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城关新汽车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成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祥忠,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术森,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原告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潢川交运站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陈术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95.00元,减半收取13397.50元,由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鸿钧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人民陪审员  王道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