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3326号
原告:***,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组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张为勇,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64865055Y。
法定代表人:孙建民,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潢川县开发区车站北路与弋阳路交叉口。
委托代理人:周**,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新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