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财保71号
申请人:河南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大道与人文路交汇处东南角《金泉大厦》A座1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H2UQ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潢川经济开发区东站北路与弋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64865055Y。
法定代表人:***。
河南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1124.8元(账号:×××32,开户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河南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1124.8元(账号:×××32,开户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
案件申请费1375.62元,由河南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