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信阳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6民初3956号 原告:信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恒大名都10号楼1**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76MRH4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经济开发区车站北路与弋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64865055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原告信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信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8.60元,减半收取为1099.30元,由原告信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万   东   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席义雪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