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6民初5007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河南学江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潢川县经济开发区京九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670087416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潢川县开发区车站北路与弋阳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64865055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学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河南学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万 东 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席义雪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