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1381民初86号
原告***,女,1999年8月13日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
法定代理人***,男,1977年10月17日生,住广西合山市,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城中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三中路龙都花苑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西松景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白沙路3号之一金瑞国际10-2号。
被告蓝美凤,女,1956年10月5日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被告***,女,1988年8月7日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城中支公司、广西松景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蓝美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