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503民初185号之一
原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通化街东明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87.0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