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创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265号
原告:成都新创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幢1**25层2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T0P3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黄环北路1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0874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394362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新创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新创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1元,由原告成都新创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张 翔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林 颖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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