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投远达水务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503执保18号 申请保全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9号。 被保全人: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通化街东明路868号。 申请保全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与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吉0503民初18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经过本院立案执行,已冻结被保全人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通化分行营业部,尾号0988_60001),实际控制金额8,131,449.3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 至此,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吉0503民初185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请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进入执行阶段向执行局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如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造成保全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